| 主题:关于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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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审计局: 2023年11月2日在长春市交通局网站公布《长春市至榆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显示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均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自收自支公益1类事业单位),建设资金来自省补贴及政府专项债券,出资比例10:90,属于政府项目。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在册人员成立了建设分公司,并设立了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征拆协调部、安全监督部、综合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机构,负责长春至榆树高速公路建设。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建设任务交给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去做,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提供代建服务。另一种情况是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向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政府购买服务。 一、代建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3号令)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备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资格。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通过招投标? 二、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不具备资格。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设组织架构均不是辅助性服务。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总之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向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服务不符合规定。 三、代建和政府购买服务款项结算存在问题: 代建和政府购买服务均属涉税问题,长春宇盛高等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须向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开具相应发票,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用发票作为建设管理费在高速公路成本中列支,否则属于列支存在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局反应,望回复为盼。(详细内容以书信向李林峰书记孙忠林局长反应) 202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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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您好,感谢您关注长春审计,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在审计过程中予以关注,谢谢。
2025-06-23 1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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