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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通知书 |
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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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取证 |
审计人员运用检查、监盘等方法,审查会计报表,取得审计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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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 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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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复核 |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应当由复核机构 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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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听证 |
对被审计单位和在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 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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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书 |
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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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复议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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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计决定执行 |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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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计决定检查与强制执行 |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 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如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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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1.举报箱投诉:长春市审计局设行政执法举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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