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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15 23:09    来源: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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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 政 部 部 长 刘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