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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脱贫攻坚扶贫资金监管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9 09:24    来源:长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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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脱贫攻坚扶贫资金监管计划实施办法
    长审联发【2016】35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长办发〔2016〕13号)要求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充分发挥投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扶贫对象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经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扶贫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严把调研立项要求。选派贫困村的第一书记要和村班子成员深入贫困户中,充分酝酿扶贫项目立项工作,相关扶贫项目要向包保村所在的乡镇街党(工)委申报,并取得其立项批复同意书。批复后,由包保责任人单位备案。

  二、严控拨付资金程序。一是选派贫困村的第一书记要将批复同意的扶贫立项书上报本部门党委(党组),经党委(党组)会研究落实扶贫资金。二是包保责任部门(单位)、乡镇街财务人员依据党(工)委(党组)会议纪要和贫困村所在的乡镇街经管站开具的三联收款收据办理扶贫资金拨付划转。相关包保责任部门(单位)应尽量使用经常性经费结余资金,如使用项目经费结余资金作为扶贫资金需取得该项目资金原拨付部门的同意。

  三、严肃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所包保的贫困村使用扶贫资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保证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包保责任部门(单位)、乡镇街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跟踪问效。

  (一)扶贫专项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单独设置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资金使用清晰透明。
  (二)相关支出要遵循派驻地县(市)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如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公示制度等程序。
  (三)扶贫资金的使用要经过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使用,并形成会议纪要(纪录)。
  (四)相关支出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相关要求,如应取得完整的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工程类)的原始凭证、附件(合同、明细)等,相关经办人、财务审批人的审批签字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合规。
  (五)使用扶贫资金的贫困村要定期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六)要把握好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付款进度。
  四、严格搞好验收总结。扶贫项目结束后,要与包保村所在的乡镇街党(工)委搞好验收总结,并将每个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书、相关部门的批复书、项目实施的合同书(含采购等手续)、工程决算书、扶贫资金会计账目等,用复印件装订立档,分别报包保的市直部门作为各级监督职能部门检查的依据。
  
  长春市审计局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长春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