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长办发〔2016〕13号)要求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充分发挥投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扶贫对象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经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扶贫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严把调研立项要求。选派贫困村的第一书记要和村班子成员深入贫困户中,充分酝酿扶贫项目立项工作,相关扶贫项目要向包保村所在的乡镇街党(工)委申报,并取得其立项批复同意书。批复后,由包保责任人单位备案。
二、严控拨付资金程序。一是选派贫困村的第一书记要将批复同意的扶贫立项书上报本部门党委(党组),经党委(党组)会研究落实扶贫资金。二是包保责任部门(单位)、乡镇街财务人员依据党(工)委(党组)会议纪要和贫困村所在的乡镇街经管站开具的三联收款收据办理扶贫资金拨付划转。相关包保责任部门(单位)应尽量使用经常性经费结余资金,如使用项目经费结余资金作为扶贫资金需取得该项目资金原拨付部门的同意。
三、严肃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所包保的贫困村使用扶贫资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保证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包保责任部门(单位)、乡镇街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