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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求实 明法善治 长春推进依法审计迈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3-10-07 11:03    来源: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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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尚法求实。“法”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准绳,“实”是国家审计的价值追求。严格依法审计,是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长春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在审计工作中,注重透过问题表象看本质,加强对问题的深层次分析和价值判断,始终坚持客观审慎做出审计结论,宽严适度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坚持用大局胸怀、创新思维、前瞻眼光,科学看待改革探索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破解难题的审计建议,让审计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充分发挥审计支持改革、服务发展的作用。

  明法善治。新修订《审计法》的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市审计局以此为引领,科学把握、全力推动新修订《审计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恪守审计权力边界,全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审计进点会等为契机,积极向被审计单位宣传新修订《审计法》,增强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提升新修订《审计法》的社会认知度。

  

  《审计法》解读之一:

  新修订《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解读】本条修订主要是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将党的领导写入《审计法》,为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提供了根本保证,是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目的在于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目标任务。

  关于“集中统一”,审计工作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靠一套严密的制度机制作保障。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就是要把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构建完成覆盖全国、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通过规划计划、工作调度、请示报告、监督考核、督查督办等,聚合审计目标,统筹审计资源,做到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

  关于“全面覆盖”,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明确要求,是新时代审计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关于“权威高效”,审计监督的权威来自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也来自审计和被审计双方对法律的信仰,来自社会各界对审计能力的认可尊重;高效则是对审计工作开展的组织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质效要求。

  解读之二:

  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本条对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权作出详细规定:一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二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三是赋予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

  解读之三:

  新修订《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新修订《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被审计单位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义务。责任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责任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本条相应增加了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义务与责任的协调、统一。同时,为规范文字表述,将责任修改为“法律责任”。